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探析离婚率上升的原因/茆家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56:27  浏览:8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使离婚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婚姻是两性结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离婚率高的原因。
1、现代人对婚姻生活品质期望提高,使得平淡的婚姻难以满足要求。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生活现实与婚前理想的期望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离婚是必然的选择。随着现代人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在婚前对婚姻生活品质往往出现理想化,希望自己的另一半是个十全十美的人,期盼结婚能增进双方感情,生活能更加浪漫。而结婚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责任的开始,是一个家庭的开始,必然要面对很多与浪漫相违背的事实,比如柴米油盐,培养小孩,工作压力等等。婚后的平淡生活与婚前想象的浪漫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久而久之,使得感情不断流失,最终走向离婚。
2、未婚先孕增多,草率结婚容易导致婚姻品质的下降。 由于现代性解放,双方如果在一时冲动没有准备时怀孕,会导致强迫结婚。这样茫然结婚很可能使婚姻变得很牵强。而且未婚先孕结婚往往表现为超速度,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很可能不超过半年,这样草率的结合为日后的离婚埋下了隐患。
3、结婚、离婚法律手续简化,草率结婚、离婚增加。《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手续相对简化,部分人群出现草率结婚和离婚现象,这也导致离婚率上升。《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结婚取消了婚前体检、单位证明,目前婚姻登记工作又尚未联网,使得结婚、离婚少了很多约束。4、社会当前的一些政策成为假离婚的诱因。经过与离婚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发现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因为感情的原因离婚,而是因为其他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二点:一是规避当今政策,从中获利。随着政府调控房价力度的加大,制订了多套的政策抑制炒房,而许多房产中介、银行告知通过离婚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和优惠,导致许多人前来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夫妻双方逃避债务。因经商、办厂原因等借款,为了躲债,双方协议离婚,将财产全部给对方,想以此逃避债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市低保工作指示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构筑社会保障安全网,扩大城市居民生活保障覆盖面,保障了城镇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基本情况:
1、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抓好低保工作的落实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落实低保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民生民利的一件大事来抓。成立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综合施策,建立以民政局低保中心为牵头部门,工会、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及各乡镇(街)劳动社会保障所参加的低保协调领导机构,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保障了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做到了低保有人管,层层抓落实,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显著提升,社会保障功能日益完善,为实施“富民强市”发展战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2、认真排查,分类施保,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按照“两级管理,三级联审”的总体部署,民政局先后制定出台了低保清理核查、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及办法,会同财政、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对低保工作重点乡镇(街)及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市低保工作的开展。各乡镇(街)通过调查摸底、严格审核、张榜公布、造册登记等四个步骤,初步掌握了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把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群众纳入了低保救助范围。为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在坚持民主评议制度的同时,民政局成立了信访室,接待群众答疑解惑,安抚疏导宣传政策法规,保证低保工作公开透明、应保尽保。
3、多方施策,改善民生,认真落实低保资金
2002年低保工作开展以来,财政低保资金累计投入 --万元; 其中2012年安排资金--万元,比上年增加了--万元。为解决低保资金严重不足,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向上争取财政低保资金的支持,2011年以来共争取财政低保专项资金--万元,保证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需求。为了减轻物价上涨给低保家庭生活带来影响,定期组织物价、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测算,结合全市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及时调整城市低保提标工作,先后提标--次,由2002年每人每月--元提高到2011年--元,2012年提高到--元,并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及时发放物价上涨补贴资金,保障了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4、统筹安排,配套服务,实现低保资金规范化管理和社会化发放
围绕“发展”和“民生”两大主题,统筹处理低保“输血”与扶持“造血”的关系,做到救助与帮扶措施衔接,分类施保,政策优惠,互相促进。对低保对象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实施优惠减免;对因病、因灾造成一时困难的家庭发放临时困难救助金和节日补贴慰问金,免费领取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大力实施低保对象就业和创业扶持计划工程,帮其摆脱贫困走上富裕之路。同时,加大硬件投入,实现了低保档案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低保工作开展以来,低保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由银行直接发放,做到了“公开、透明、公平、快捷”,实现了低保金社会化发放。
二、存在问题
1、低保确切底数有待摸清。乡镇低保人员分布广,调查摸底工作量大,一些相关部门对低保信息比对支持配合不够,隐性收入难于统计,增加了对低保对象的核定和动态管理的难度。
2、低保宣传工作有待深化。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对低保政策不了解,存在滥报或漏报现象;个别低保工作人员工作不细致、不深入,“应保尽保”的准确数据尚未完全掌握。
3、低保工作者队伍需要加强。由于人力不足,待遇不高,长期超负荷运转,导致部分乡镇低保工作人员变动频繁,影响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宣传力度
要以富民强市发展战略为引擎,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政策性、实践性、服务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深刻认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创新社会管理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社会的和谐稳定。要科学谋划,多方施策,结合“六五”普法,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和支持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引导低保对象树立正确的社会救济观,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深入民心、温暖民心、稳定民心。
2、强化措施,进一步构建科学动态的城市低保管理机制
要构建科学动态的低保管理机制,完善机构,保障经费,合理增加编制,科学调配人员,确保低保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要掌握政策法规,依法依规施保,不断完善低保对象排查核实、社区评议、永久公示制度和低保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相关部门支持低保信息比对协调制度,抓好低保救助档案管理,规范审批流程,严把社区评议、乡镇评审、民政局集体审批关,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加大入户调查核实力度,及时、准确掌握低保对象经济状况和动态变化,常态走访,应保尽保,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要做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健全制度,畅通渠道,便民利民,实现管理和服务的人性化与规范化。
3、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救助体系
要把城市低保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创新社会管理体系全盘谋划,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分类施保”的原则,按照“两级管理,三级联审”要求,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和乡镇(街)社会保障所两级建设,完善低保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和信息比对规范化管理机制,探索社区低保评议听证制度,严格贯彻执行低保政策法规,上争下促,加大低保资金投入,保证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运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使低保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要制定与低保相配套的各项救助政策,搞好涉保人员信访接待,努力在税收、贷款等方面为低保对象提供优惠服务。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谋生、脱贫致富。要在医疗、住房、水电及子女就学等方面为低保对象提供帮助,不断完善城市低保救助体系。
4、搞好培训,进一步提升城市低保工作服务水平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确保民生民利、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为目标,以“干部下基层”立功竞赛活动为载体,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低保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要开展“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使低保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爱岗敬业、奋发有为,文明规范服务。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分期分批进行政策法规学习和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群众信赖的低保工作者队伍,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限制或剥夺妇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二、删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即:“对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