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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审判中的适用/李琳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45:08  浏览:9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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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审判中的适用

李琳萍


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双方都爱好收藏古玩字画。一天王某到李某家交流收藏心得,他看到李某家中有一副古字画,遂见物心喜,想和李某购买。王某和李某就字画的价格进行了约定,因为金额太多,王某无法一下筹集出来,遂和李某约定,一个星期后交钱,先将字画带回家。李某同意,但要求王某写下借条。一个星期后,王某到李某家付款,至此,双方交易结束。一个星期后,王某到李某家玩,看到李某与另一人唐某在争吵,才了解到其买的字画是唐某拿到李某家鉴定的。现在唐某要求王某将字画退还给自己,而王某十分喜欢那幅字画,不同意退回,并称其是出了等值的价格买回的。问该案中,该如何处理?王某可否适用善意取得?
分析:
  本案中涉及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之保护所作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的适用使善意第三人依法直接取得物之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就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动产善意取得应由以下几方面要件构成:
  1、处分人对占有动产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处分人须实在的占有属于他人的动产,并实施了转让、变卖等无权处分行为。
  2、受让人受让动产须为善意,这是善意取得构成的最重要的一个要件。善意,是指受让人在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善意取得的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往往需要受让人举证证明自己属于善意取得。
  因此,本案中,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等值的价格将字画买回了,并已实际交付结束,买卖行为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王某的行为没有以下行为:①受让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相比较明显要低廉;②让与人为形迹可疑之人。因此,王某的买卖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的,其应当向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荔浦县人民法院 李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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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荒山荒地造林、防沙治沙积极性,加快工程区荒山荒地绿化步伐,现对进一步加强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提出如下意见。
一、承担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任务的地区,在完成退耕地还林的同时,还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完成一定面积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
二、退耕还林匹配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原则上在工程区的地(市、盟)级行政区域内进行调剂,在此范围调剂有困难的,各省(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市、区)工程区范围内调剂,统筹安排。
三、退耕地还林必须采取人工造林的方式进行。荒山荒地造林,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植被恢复方式。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原则上应采取人工造林的方式恢复植被,不具备人工造林条件的地区,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沙)育林、飞机播种造林等方式完成,并加强补植补造。
四、退耕还林匹配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可以单独切块安排给造林大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享受国家每亩50元的种苗和造林补助。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登记,确认权属,核发林权证。
五、工程区内国有农、林、牧场已承包到户、并符合国发[2002]10号文件规定的耕地,在承包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承担退耕还林任务,并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六、国家退耕还林匹配的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的种苗和造林补助,各地可综合不同的造林方式、种苗成本等因素,以县为单位进行适当的调剂。
七、工程营造林各项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已颁布的标准执行。

二○○三年一月三日

邮电部关于改进风光邮资明信片发行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改进风光邮资明信片发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8月3日,邮电部

自一九八四年起,邮票发行局陆续发行了省市风光邮资明信片,丰富了邮资票品的内容,满足了国内外旅游者和集邮者使用、收集风光邮资明信片的需求。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在发行风光邮资明信片时扩大宣传,提高知名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而深受各界欢迎。尚未轮到发行的省、区、市纷纷要求尽早予以安排。但是,由于受生产、原材料供应等因素制约,发行进度太慢(从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八年五年间只发了六套)。如今后仍按原办法发行,即使每年都按两套发行,三十个省、区、市都发行完,则还需十三年,将使绝大部分省、区、市长期见不到各该地区的风光邮资明信片。
根据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和近年来各省、区、市邮电部门印制发行明信片的能力,为了加快发行进度,满足社会需要,自一九九○年起,对风光邮资明信片发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风光邮资明信片是邮资票品之一,其发行权属邮电部,具体设计发行工作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进行安排。即哪个省的风光邮资明信片由哪个省组织图稿设计、征订数量、安排印制、分配、发运、经营等。
设计图稿后要送交邮票发行局报部审批,发行数量计划要送邮票发行局核定。
二、风光邮资明信片的规格、文字、版式等应按统一要求(见附件)设计,系列编号由邮票发行局根据各省、区、市计划先后排列。
三、售价由邮票发行局统一确定,发行此项明信片的省、区、市局向订购单位收取印制费和印制费的百分之五管理费作为集邮公司收入。
四、风光邮资明信片发行后,原稿、制版稿、文字稿版式、正式签批的印刷样张及相关的文件、批件等应在一个月内移交邮票发行局存档;实际发行数量和分配情况要报邮票发行局备查。
五、邮票发行局需留存的资料,由相关省、区、市局按第三条收费办法有偿提供。
发行风光邮资明信片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要有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严格对成品、半成品的检查监督,认真做好废、次品和各种样张的销毁处理工作,严防流失,确保发行安全。按照原定的每省、区、市发行一套风光邮资明信片的原则,已经发行过的省、
区、市不再发行。
附件:对YP系列邮资明信片的设计要求
1.每套邮资明信片分A、B两组,每组5枚或10枚。A组邮票面值为发行时的现行国内埠际明信片邮资,B组邮票面值为发行时的现行国际航空明信片邮资。
2.两组明信片的图案可以不同,也可以相同。如果不同,要全套不同;如果相同,要全套相同。
3.每枚明信片的规格为148×100毫米。邮票图案与背面图案应相同。邮票均印在每枚明信片正面的右上角。
4.两组明信片的正面文字、邮票边框及线条等的颜色要有区别。
5.两组明信片的文字均采用中英文对照印制。有民族文字的民族自治区,可以在国内邮资组明信片上用汉字和民族文字对照印制。
6.A组明信片的正面左上方要印红色邮政编码框,B组明信片的正面左上角要印蓝色航空标签。
7.两组明信片要分别包装,封套的文字颜色要有区别,B组封套上要印有“国际航空邮资明信片”字样,以便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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