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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与创新/贾玉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27:16  浏览:8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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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与创新

贾玉亭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建设理论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

  论文摘要:本文概述了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探索,阐明构建和谐社会科学理念的提出是对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与创新,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怎样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使社会和谐发展,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经过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的不懈探索,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理念,进一步丰富创新了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这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一、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开创性探索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对社会主义建设存在的各种矛盾及其解决办法进行了最初的探索。1956年,毛泽东写了著名的著作《论十大关系》,在这篇文章中,他深刻论述了正确处理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十个重大关系的基本原则。同年召开的党的八大明确宣布,国内的主要矛盾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们需要之间的矛盾,我们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1957年,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和两类矛盾的学说,强调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特别是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出要学会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以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八大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思想,使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上取得了更大的进展。

二、邓小平和江泽民的不断探索与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做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决策,他指出现代化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国防和科技这“四个现代化”,还要包括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等内容。他强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他认为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也干不成。根据邓小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的一系列重要论断,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包括经济富强、政治民主、精神文明在内的三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总体格局,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强调要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做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继党的十三大在阐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时,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之后,党的十五大制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纲领,从而使三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格局更加明晰和深入。为了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江泽民指出,要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要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他的这一系列论述,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认识,丰富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适应党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江泽民提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把治党和治国、执政和为民结合起来,成为加强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

三、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不懈探索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的同时,各种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在某些方面和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促使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和落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领导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党对社会和谐的认识不断深化,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历史任务时,明确把“社会更加和谐”同“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一起提了出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党中央根据现阶段社会矛盾发展的特点,2004年9月,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首次完整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并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安定团结。而且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并列提出来,深化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2005年2月,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会上发表讲话,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他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他还明确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这就决定了我们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仅要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而且要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并使它们相互配合、相互促进。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定位,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2007年,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要站在完成党执政兴国使命的高度,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体现到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再一次强调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并对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了全面部署,这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现实的重大任务,没有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将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小康社会。没有社会的安定和谐,很难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到新的更高的阶段提供更加和谐、更加充满活力、更加稳定有序的社会条件,并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不断获得新的内容和经验,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我们还要继续为构建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长期奋斗。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
  [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6。
  [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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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5年8月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一
                                   2002年3月9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在前四次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决定再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95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28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本决定中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一律按改变的方式执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附件:1.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5项)

   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8项)

附件一

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5项)

部门
序号
取消项目名称
取消理由
备注


财政局
l
会计电算化培训班
没依据
取消


2
即开型彩票销售方案审核
省财政厅文件设定
取消


3
中介机构取得市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审查
省级财政审批权
取消


劳动局
4
招工招聘广告审批
没依据
取消


5
误工登记卡
没依据
取消


交通局
6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省级审批
取消市级审批


人防办
7
人防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8
人防工程口部建设项目审查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商务局
9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查
没依据
取消


lO
机电产品许可证申报审查
没依据
取消


11
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申领审批
没依据
取消


工商局
12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事前备案
国家取消
取消


国税局
13
军警办企业减免税审批
国家不允许军警办企业
取消


14
对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限额调整的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15
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税的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16
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审批(10万元以上)
国家取消
取消


17
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的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18
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的确定审核
国家取消
取消


19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20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
国家取消
取消


21
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22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招标国内企业中标的货物准予退税核准
国家取消
取消


23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
国家取消
取消


24
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25
新认定商贸企业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5份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地税局
26
农业特产税减免审批
2003年停止此税种审批
取消


27
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
国家取消
取消


28
企业税前弥补专损核准
国家取消
取消


29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0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1
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
国家取消
取消


32
对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3
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
国家取消
取消


34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5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6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国家取消
取消



地税局
37
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8


微利、专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卜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9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申请法定减免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40


单位和个人(不名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4l
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42
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43
计量监督员审核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4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45
标签审查认可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质量技术监督局


46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47
协助省局、国家局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核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48
协助省局办理地方准产证审核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粮食局
49
粮食批发资格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公安局
50
拍卖业特种行业登记初审
根据拍卖法取消
取消



51
机动车修理业、配件销售、配钥匙业审批
省取消
取消



52
书刊音像审查
国务阮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取消





5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发放
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取消



54
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审核


2004吉公安技办字6号停止办理(何时办理待公安部规定)
停止办理(何时办理待公安部规定)



司法局
55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资格初审
省取消
取消


56
社会专业鉴定人员资格初审
省取消
取消


57
公证处注册审核
省取消
取消


58
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审核
省取消
取消


59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
省取消
取消


民政局
60
革命伤残军人二等乙级以下提高伤残等级审批
省审批权限
取消


林业局
61
绿化工程验收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62
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审批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气象局
63
防雷产品使用审核
部门申报取消
取消


64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
部门申报取消
取消


水利局
65
从事取水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可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66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生产活动审批
省取消
取消,


67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审批
省取消
取消


建委
68
拆除许可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6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房产局
70
房屋鉴定人员资格审查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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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现代化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只有现代化才能救中国。”林语堂先生在“五四运动”时期的洞识道出了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的共同心声。一部中国近现代史即是一部中国现代化史,是几代中国人不屈不挠不断迈向现代化的历史征程。历史经验已经表明,现代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长期艰辛的努力。就其政治法律属性而言,现代化的进程即是法治化的过程,缺乏法治化的现代化是不完整的现代化,是缺失了政治核心构件的现代化,因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法治化构成了现代化历史进程的另一维度,是现代化不可或缺的表征。法治化、现代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民族复兴和中国崛起又共同构筑了“中国梦”,在这个承载了太多中国人太多想法的大目标中,现代化无疑是关键性的因素。

党的十八大用“两个百年”的目标为我们描绘了中国现代化的美好前景,目标更加具体明确。现代化的集结号已经吹响,“中国梦”逐渐勾勒得清晰起来,现代化也因此离我们越来越近。在这样宏大的历史背景下,我们讨论法院现代化的问题,无疑是现实的、必要的、紧迫的,而又是意蕴长远的。法院现代化作为中国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现代化的题中之意,是司法对现代化的积极响应,是每个法院工作者的职责和使命所在。今年4月,国务院批准了《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要求包括南京在内的苏南地区五市全面推进经济现代化、城乡现代化、社会现代化进程,加强生态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将苏南地区建成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集聚区、城乡发展一体化先行区、开放合作引领区、富裕文明宜居区和法治建设先导区,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苏南实际、体现时代特征的现代化发展道路。江苏省南京市作为苏南地区的首位城市,市委早就提出了“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工作目标。“率先”的要求表明南京地区法院有条件也有责任加快迈向现代化的步伐,做中国法院现代化的先行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于去年提出“现代化、服务型法院”的工作目标,与建设苏南现代化示范区的规划不谋而合,一方面体现了经济社会现代化对法治的呼唤,反映了现代社会对平等、公正、公开司法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院对现代化进程的积极回应,构建现代化法院的任务也因而显得尤为紧迫。


二、以法治思维指导现代服务型法院建设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结晶,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理想模式,诚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院工作同样离不开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法治原则同样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我们在建设服务型法院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理念,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指导我们的构建。这是因为在构建服务型法院过程中有太多的可能、太多的诱惑导致我们迷失航向,违背法治原则。我们过去构建实践中的一些偏颇的做法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例如,偏袒一方的保驾护航、实际是服务于局部利益的服务大局、满足不当诉求的信访维稳,凡此种种,显然是对法治原则的背离,是我们在现阶段建设服务型法院必须纠偏的。

用法治思维指导服务型法院建设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坚持依法服务。所谓依法服务,就是要恪守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运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于法有据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合乎法律规定的司法职能和服务保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法院只有按照法律赋予的权限,严守法律的底线,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党委、政府的支持。而这样严格依法服务的过程又是对法治原则的最好诠释,对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实法院宪法地位,增强全民法治意识,都是百益无害的,本身就构成了对法治的确证。

用法治思维指导服务型法院建设还要求我们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司法不同于立法和行政,其最基本的特性就在于司法的功能是在一个个案件的处理、一个个纠纷的解决中得以实现和彰显的,并由此衍生出司法的被动、中立、公开等特征。因此,办好每个案件、化解好每个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发挥职能作用的主要方式,是司法服务于社会和公众的基本样式。这是司法的制度逻辑决定的,是司法的规律所在,也是我们在建设服务型法院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法理所在。法院干警要做到讲政治、服务大局,最根本的就是要审理好自己手中的案件。我们务必树立执法办案是最好服务的观念,坚持以执法办案为基本的和主要的服务方式。唯其如此,我们的服务型法院建设才守住了法律底线,才体现了司法规律和法治理念的要求,才经得起法治思维的审视。


三、进一步彰显现代法院的服务功能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当今世界已进入到以自主传播为特征的新媒体时代,司法越来越多地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对象,司法者如何与时俱进,积极回应公众关切,提升与社会的沟通能力,优化与社会和公众互动的效果也越来越成为紧迫的议题。近些年来,法院为此做了不少工作,例如在司法便民利民方面的努力。以诉讼服务中心创设为代表的便民利民举措正逐步显示出积极效应,但诉讼难、诉讼成本高仍然是公众的普遍性感受。一方面,一些法院及少数审判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缺少对当事人应有的关切和必要的指导帮助,某些便民措施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诉讼程序专业化、技术化发展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社会公众参与诉讼的实际能力,在诉讼成为部分群众所不堪或不能的情况下,很难有理由让其对司法做出正面的评价。我们在建设现代服务型法院的过程中有必要找准着力点,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和潮流,有针对性地整改、化解法院工作中的不足和难题,进一步强化服务观念,进一步加大便民利民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与社会沟通协调的工作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与公众渐行渐远的问题,从而不断拉近群众与司法的距离,不断提高社会和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笔者曾经系统地分析过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以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促进民众接近司法等为特征的司法改革新动向,把它概括为“世界司法改革的便利化潮流”。学界对此也多有关注,尽管表述方式和分析进路有所不同,但都认同这种改革潮流或趋势。所以,强调现代司法的服务功能,并借此来排解传统司法给民众造成的疏离感,让民众接近司法(正义),从而增强民众对司法的认同,无疑是现代各国的司法共识。从这个角度说,我们现在讨论服务型法院建设,不仅一点不老套、一点不过时,反而是充满了现代性,甚至是后现代性的。笔者主张把构建现代服务型法院的工作重点放在不断拉近民众与司法距离的举措上,也正是据于这些理论和实践依据。一言以蔽之,通过强化服务功能,不断迈向法院现代化。

有学者认为,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正遭遇着来自前现代与后现代的双重压力,这是中国法治的特殊精神处境。我们在构建现代服务型法院的过程中,同样可能面临这样的窘境。在南京这样东部发达地区城市打造现代服务型法院更是如此,因为我们已经面对着以“诉讼爆炸、诉讼迟延”为典型特征的“现代诉讼病”症状。如果说前者是中国问题,后者则是地方特色。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但我们无需彷徨,因为这未尝不是我们的历史机遇。我们必须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前瞻未来的法院制度所可能出现的现代性问题,进而注意利用传统资源中一些与后现代法院制度暗合的方面(比如强调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以及调解制度等),通过创造性转化,实现与现代化法院制度之间的耦合。显然,我们有必要依托后发优势实现“赶超现代化”的现代化。诚如是,这便是中国道路、南京经验了。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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