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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立案的若干建议/曾建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38:35  浏览:9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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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立案的若干建议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曾建莉 康小龙


对于当前的民事再审案件制度,法官们认为,再审太多太滥,反复再审不仅给法院的工作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也危及到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而当事人则认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作用不大,申请再审的权利受到了轻视。当事人和法官在感受再审制度时所处的位置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也不足为怪。如果深入分析会发现,造成双方对现行再审制度均有意见的根源却是相同的,即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欠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使得现行再审制度日益暴露出的弊端已不能适用当前的新形势和任务,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司法若不能高效、公正、权威地解决纠纷,将会损害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声誉,动摇外商的投资信心。因此,完善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就具有十分现实和重要的意义。基于上述考虑,笔者想就如何完善我国民事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提出如下探讨意见:
一、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程序,而且同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对法院的终审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程序主体的多元化,是导致法院裁决没有司法权威和再审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带有很强的职权色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国家更加注重对个体权利的尊重,这不但体现在经济领域,而且体现在作为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领域,对市场主体的尊重转化为对诉讼主体的尊重,这些已经在诉讼的规范中有所体现。既然民事诉讼法尊重当事人对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选择权,那么也就应该尊重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选择权。这样才能在诉讼中建立起公权力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松紧有度的制约机制,才能使民事诉讼在更多地符合当事人愿望的情况下进行。而对当事人这种选择权的尊重也并不会损害国家司法机制和司法的权威性。但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机制进行考察可以看出: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仅限于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对再审程序的选择当事人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一方面反倒是法院及检察机关享有相当大的程序决定权,形成了审判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故笔者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申请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只有当事人具备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资格。(2)取消最高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无权管辖的民事再审案件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3)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95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规定作出限制性解释,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当事人没有对法院终审判决提出申诉,但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能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的范围内,且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时依法享有和承担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提起民事再审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在时间上的一般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超过期限不行使权利的,视为权利人放弃再审诉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出现当事人明知裁判公正、合法,却不断申请再审,甚至利用再审故意拖延时间,延缓执行等问题。各法院也普通认为,给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过长,正好使有些无理缠诉的当事人钻了空子,给法院的再审立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也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故笔者建议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缩短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


三、民事再审案件的受理范围
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立案标准的规定来看,由于规定本身不够明确、具体,造成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认为申请再审符合条件而法院不予受理;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理由却一再申请的难堪局面。再审事由的具体明确,既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也便于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应当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再审。因此,改革再审制度的当务之急就是将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再审立案标准予以细化,使之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再审立案标准既要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又要体现现代司法理念,同时也要考虑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实现司法公正与维护既判力,树立司法权威之间的合理平衡,防止再审立案标准规定过宽而造成再审启动的随意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是:(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笔者认为,对这些法律条文的细化没有必要对每一条的内容逐一作出解释说明,如何在不违反现行诉讼法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尽可能合理、明确的解释,并且起到规范再审制度的作用,笔者考虑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规范民事再审立案标准:
1、从实体方面,主要从证据的角度考虑,包括:(1)作为原判决依据的主要书证或物证系伪造、变造的;(2)证人、鉴定人所作出的证言、鉴定结论系伪造、变造的;(3)作为原裁判基础的另一裁判、仲裁机关,国家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4)由于一方当事人行为,对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意义的证据未能举出的;(5)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禁止性规定;(6)主要证据取得违法或庭审时未经质证的。
2、从适用法律方面考虑即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公正裁判的,主要包括:(1)适用了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参照规章错误的;(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
3、程序不合法,影响实体处理结果,主要包括:(1)审判组织未依法组成;(2)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且能独立主张权利的当事人;(4)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5)未依法送达,即缺席审理或判决的;(6)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宁件未公开审理的;(7)违反案件管辖规定受理诉讼的;(8)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4、审判人员经查证属实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再审立案标准,使当事人和法官易于把握并能够及时作出判断,避免了那种“当事人一纸申诉状,法官埋在案卷堆里”的现状。
四、民事再审案件的受理程序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对当事人提起的再审申诉,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这一规定说明,再审案件是否需要立案再审的审查工作应由立案庭负担。立案庭立案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再审案件予以立案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一套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供当事人和法官遵循,使再审立案工作极不规范。笔者对此初步设想如下:
1、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专门受理再审申请的部门亲自递交再审申请;
2、再审申请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并且应当提供支持其诉讼的有关法律或事实依据;
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应当传唤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到庭听证,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符合法定进行审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应当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以后也不能再另行提起申请。
4、对于符合法定事由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于不符合法定事由的,裁定不予受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在现时情况下可以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最高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能再行提起再审之诉。
五、民事再审案件诉讼费的收取
1999年6月19日最高法院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实践证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收取诉讼费,较好解决了有些当事人虽对一审裁判有意见,但为了不交纳上诉费故意不上诉,待裁判生效后申请再审;或当事人不负责地到处申诉,滥用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故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可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按相关规定预交诉讼费用。经过人民法院再审,如果申诉人败诉,预交的诉讼费用不予退还;如果申诉人胜诉,则将再审预交的诉讼费和原来一审、二审不应承担的诉讼费,退还给再审申请人。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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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7〕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十政发〔2007〕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1亿元左右,其中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预算安排均不低于200万元。市、区(含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各设立专户管理,政府审批使用。此外,各级预算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环保、信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

  二、关于补助项目前期费用。凡申请项目前期补助费用的企业,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经现场核实开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关于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凡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今年8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业项目;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此仅指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③建设工期在2年以内;④新征地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工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经委、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市、区(开发区)财政按6:4比例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四、关于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业主式开发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按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政府对开工后的工业项目给予其建设用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扶持金额不超过地方留成的土地出让金额度。申请资金扶持的单位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若项目实施后达不到第三项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条件的,政府将予以收回。

  五、关于所得税返还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市外境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项目业主应为新设立的独立纳税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问题由项目业主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汽车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本地企业兴办配套企业(引进的或新设立的企业为独立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问题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

  六、关于减免相关规费。享受相关规费减免的企业必须是在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在工业园区、开发区新上的工业项目。相关收费部门均按十政发〔2007〕3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市监察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每年联合组织一次检查,通报相关收费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并对违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七、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由企业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工业企业新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成果的,在实现产业化以后,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列入国家级或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在信息化项目建成以后,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八、关于鼓励企业争创名优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工商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认定为国家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九、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受奖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工业产品年销售收入>3亿元;②销售收入高于历史最好年份5000万元以上;③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④当年盈利。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税务部门、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十、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奖励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项目建设贴息。每年初由市经委同各区签订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目标责任书、年终考核奖励。贴息比例按实际贷款利息的30%予以贴息。需要贴息的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十一、关于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非业主或非企业开发的)建设用地集中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属于城市主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市级重点工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其他由区级(开发区)安排资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连续3年补助给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开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契税和新增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全部补助给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凡补助给区级(开发区)的资金通过市区两级财政决算办理。

  十二、关于审核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集中审核各项扶持和奖励资金。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牵头单位为市经委,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等。

  十三、关于兑现时限。补助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设施建设等三项政策,每半年兑现一次。受理时间:上半年为1月1日-20日,下半年为7月1日-20日。兑现时间:上半年为2月底以前,下半年为8月底以前;其它扶持政策一年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兑现时间为2月底以前。补助及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或相关单位。

  十四、关于重复奖励问题。同一企业相同奖项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土地等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鼓励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解释。


附件: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附表

  附表1、十堰市重点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申请表(下载)
  附表2、十堰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3、十堰市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建设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4、十堰市境外及市外境内投资者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下载)
  附表5、十堰市新办汽车零部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下载)
  附表6、十堰市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7、十堰市工业企业购买科研成果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8、十堰市工业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9、十堰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0、十堰市工业企业争创名优商标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1、十堰市工业企业争创名优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2、十堰市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3、十堰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下载)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举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征文活动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举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征文活动的通知

国粮办政[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四五”普法规划,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全国粮食系统进一步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印发的《2003年全国粮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国粮办政[2003]49号)的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国粮食系统举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征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主题和参考选题
(一) 征文主题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四五”普法规划,以粮食流通工作为中心,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不断提高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的依法办事能力,推进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二)参考选题
1.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加强和改进全国粮食流通工作的关系。
2.在粮食购销市场化过程中推进粮食依法行政管理工作的经验。
3.各地在制定和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中的做法和经验。
4.在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条例》过程中,依法供应粮食的做法和经验。
5.贯彻落实《粮食收购条例》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6.如何改进粮食收购和储存过程中的依法监督检查工作。
7.如何根据粮食市场的新变化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推进粮食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
8.新形势下如何根据粮食系统的自身特点,并结合地方和基层的工作实际,全面有序地推进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全行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
9.新形势下如何根据不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粮食系统领导干部和职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粮食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作者可以根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和自己的理论思考,自主选择文章题目。
二、文章体裁及要求
1.文章体裁可以是调研报告、论文或其他形式;作者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
2.文章内容要求主题鲜明,思路清晰,针对性强。
3.每篇文章字数控制在4000字以内,一式5份,并报送软盘或发Email至master@chinagrain.gov.cn。
三、组织领导
1.各省(区、市)粮食部门应高度重视本次征文活动,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确保征文质量。
2.以各省(区、市)为单位,建议报送的文章不少于3篇(建议地、市、县不少于2篇)。
3.对报送的文章,我们将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选,优秀的作品将给予奖励。
4.请各省(区、市)粮食部门具体负责征文的组织和文章的收集工作,并于2003年9月底前统一报送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 杨绪珍 肖玲
联系电话:(010)63906294 63906252
(010)63906248(传)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国宏大厦C座,国家粮食局
邮政编码: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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