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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启示/吴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6:40:35  浏览:9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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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启示


吴 越(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

原载:《法学家》2003年2期,111-122页;《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序言(朱 岩 译, 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网上法律书店在线书目);《中国民商法律网》 首发;《法学时评网》 转载

内容提要

在原有债法缺陷的诱导以及欧共体指导条例、国际条约的推动下,德国民法典完成了自1900年实施以来的最大一次变革。以强调消费者保护思想与吸收对电子商务的规定为标志,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法典重新走在了21世纪的法典化运动的前沿。这次改革对于同样在酝酿制定民法典的中国而言,其启示就是必须要有国家的领导与组织、娴熟的立法技术、充分的法典编撰以及恰当的时机。

 

Abstracts (英文摘要)

 

Based on the defects of the formerly law of obligations (Schuldrecht) und pushed forward by directives of the EU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the German Civil Code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has fulfilled its largest Reform since its enforcement in 1900. In effect from January 1, 2002, the newly promulgated Civil Code plays a leading role in the codification movement of the 21st century thanks to its emphasizing on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absorbing the regulation of E-commerce.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German Reform for China, which is considering to draft its own civil code, should be a strong political will and organization, skilled legislative technique, adaquate preparation for drafting the code as well as a proper time.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典化 债法 德国 中国

 

Keywords
 

Civil Code, codification, law of obligations, Germany, China

 

目 次

 

一、民法典债法改革之目的

    1、德国国内法的缺陷与债法改革

    2、欧共体的指导条例对德国债法改革的影响

    3、国际条约对债法现代化的要求

二、民法典债法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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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06年2月21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享有市场较高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为公众熟知并依法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葫芦岛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商标的所有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已注册并实际使用1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市内或者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售量、营业收入、税收、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质量标准,且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六)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被认知程度;
  (七)商标所有人有一定的广告投入,宣传面较大且地域较广;
  (八)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九)近三年来无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记录。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五)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上报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提请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联席会议进行评审、认定;不符合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也可直接受理。
  第九条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续展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确认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提出续展认定申请的,视为放弃续展认定。
  第十条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消其著名商标资格,收缴证书、牌匾:
  (一)申请认定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擅自扩大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范围的;
  (三)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四)著名商标所有人消亡或终止的。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据本办法向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葫芦岛”字样,但必须将其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
  第十三条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葫芦岛市著名商标”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葫芦岛市著名商标”字样;
  (二)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商标保护提供咨询、指导、协调;
  (四)优先推荐申报辽宁省著名商标;
  (五)未经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店铺名称使用;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办理;申请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的,按照《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获国家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及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所有人,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辽宁省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未注册的商标使用的;
  (二)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
  (三)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致使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市内跨县(市)区的侵犯葫芦岛市著名商标专用权案件,由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查处或者指定管辖;跨市的侵犯葫芦岛市著名商标专用权案件,由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与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查处。
  侵犯葫芦岛市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查处,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认定和保护葫芦岛市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认定的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有效期未满的,继续有效。


中欧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欧盟


中欧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1、应欧盟委员会主席罗马诺·普罗迪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4年5月6日对欧盟总部进行了正式访问。这是温家宝总理对欧盟总部进行的首次正式访问,也是继普罗迪主席4月和哈维尔·索拉纳秘书长兼高级代表3月访华后中欧之间的又一次高层访问,对促进双方互利合作、推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具有特殊意义。中欧高层互访密集,表明中欧伙伴关系发展迅速,日益深入,充满活力。

  2、参加会谈的其他高级官员包括中国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商务部部长薄熙来、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竞争事务委员马里奥•蒙蒂、交通和能源事务委员罗约拉•德•帕拉西奥、内部市场委员弗里德里克•博克斯坦、研究事务委员菲利普•比斯坎和企业及信息社会事务委员埃尔基•利卡宁。

  3、双方领导人相互通报了中国和欧盟的发展情况,强调了中欧关系的良好现状,并确立了今后几年中欧合作的优先领域。双方领导人认为,中欧均处于各自发展的重要阶段。双方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和多边主义的重要作用、亚欧会议、朝鲜半岛形势、缅甸和伊拉克等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果的交谈,讨论了进一步加强合作和一致努力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性。

  4、双方领导人对今年2月在北京成功举行的中欧政策文件研讨会取得的成果表示欢迎,认为研讨会成果有助于进一步确定中欧加强合作的领域,有利于确定今后中欧关系的发展方向。双方领导人同意中欧主管部门目前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着手落实所提出的措施。双方领导人表示希望继续就更新1985年中欧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的可能性进行有益的探讨,双方在研讨会期间曾就此初步交换了意见。

  5、中方领导人注意到欧盟内部正在讨论可能解除对华军售禁令问题,并希望欧方尽快做出解禁的决定,以进一步加强中欧之间的政治互信与合作。

  6、双方领导人认为,当前国际形势处于深刻复杂的变化之中,威胁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中欧双方应本着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原则共同维护国际安全,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与安全及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双方领导人表示高度重视在防扩散、军控、裁军、反恐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希望双方加强上述问题的磋商。他们尤其表示支持依据国际法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所做的努力。普罗迪主席对中国通过外交手段对话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所做的不懈努力表示赞赏。

  7、普罗迪主席重申欧盟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希望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中方赞赏欧盟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8、双方领导人认为中欧连续举行人权对话加强了双方的相互了解和理解,希望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双方在人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他们再次承诺致力于取得更有意义和积极的实际成果。他们强调尊重相关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国际人权标准。双方承诺在中国早日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方面进行合作。

  9、双方领导人认为会见期间双方签署的重要协定对中欧之间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双方草签了《中欧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的协定》,这将进一步加快双边贸易的增长,并有助于共同打击双方均非常关注的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内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双方还签署了《关于伽利略合作的联合声明》。

  10、双方领导人呼吁在打击非法移民问题上加强合作,注意到中欧合作打击非法移民和贩卖人口活动的高级别磋商将于2004年5月下旬在布鲁塞尔举行,双方将主要讨论遣返以及合法移民和便利人员往来等问题,磋商也将讨论可能签署一项合作协议问题。双方领导人表示希望上述磋商及其它措施将有助于双方解决此领域存在的问题。

  11、双方领导人对中欧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快速发展表示欢迎,并认为数量的增长应与质量的提高相一致,以保证双边经贸关系的平衡和长期可持续的发展。双方领导人也承诺推动中欧双向投资的发展。双方领导人同意,互不歧视对方权利和义务,并通过磋商和对话推动快速解决双边经贸问题。

  12、双方领导人一致重申对支持基于规则之上的强有力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承诺,同意深化双边合作,共同为成功继续和结束多哈多边贸易谈判回合做出贡献,并密切合作确保平衡的谈判结果。

  13、双方领导人对启动有关多边、区域及双边贸易政策议题的新的贸易政策对话表示欢迎,首次会议将于2004年6月份举行,同时欢迎建立中欧纺织品贸易对话机制。双方领导人同意近来建立的知识产权正式对话首次会议于今年秋天举行,目的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利用欧方技术援助项目,支持建立保护知识产权长期战略。

  14、普罗迪主席认识到中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已经做出的努力,重申欧盟希望中方在遵守WTO规则方面取得更多进展。据此两位领导人就一些具体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强调了此事的重要性。中方强调中国将继续努力确保遵守WTO规则。

  15、中方重申中国要求早日解决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强调了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方面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普罗迪主席确认2004年6月底前将向中方提交对这一问题的且无损于最后结果的初步评估结果。双方强调该问题对于他们的重要性。普罗迪主席强调欧盟将继续对此进行认真评估。

  16、双方领导人对中欧在许多行业进行的政策对话所取得的成功以及即将开展的工业政策对话表示赞赏,尤其对今天签署的竞争政策对话框架性文件表示欢迎,并希望在其它领域如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市场监管等方面建立新的对话。考虑到中方在争取平衡发展,双方领导人鼓励双方尽早就地区政策交流经验。

  17、双方领导人重申中欧共同致力于环境保护,对中欧环境部长对话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并愿深化在此领域的务实合作,特别是通过欧方的发展援助项目。

  18、双方领导人同意中欧在能源战略、政策、发展与改革等方面加强对话机制,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双方领导人鼓励有关部门尽快就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开始磋商。

  19、双方领导人表示支持扩大并深化双方在民航领域的合作,认为有必要建立新的中欧民航关系框架,包括就近来欧盟法律的进展探讨双方可能共同接受的方案。双方领导人也表示支持实施目前的“中欧民用航空合作项目”。

  20、双方领导人对具有里程碑意义并将便利中国旅游团组前往欧洲的中欧旅游目的地国地位协议于5月1日生效表示欢迎,同时强调,中欧之间的人员交往非常重要。

  21、双方领导人同意,旨在加强高等教育交流的“欧共体大学生交流计划”应当包括一个特殊的“中国窗口”,以便加强中欧之间的教育伙伴关系,增进学生之间,尤其是中国学生赴欧的交流。

  22、双方领导人期待着下半年荷兰任欧盟主席国期间在荷兰举行第七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这将为进一步深化日益重要的中欧战略伙伴关系提供又一次重要机会。

  23、双方领导人同意在明年中欧建交30周年之际举办庆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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